大唐海外(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鸿锐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津72执41号之一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04
案件内容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72执4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大唐海外(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家庄鸿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工业一街
法定代表人:邸爱国。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唐海外(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鸿锐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经多方查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上述情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510856.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54235元。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5225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均未受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方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祝年
代理审判员欧阳宏伟
代理审判员吴彦军
书记员:
书记员穆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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