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安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181财保571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2-27
案件内容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81财保571号
当事人:
申请人: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新柳街铁路委53。
法定代理人:于海颜。
被申请人:张永安。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车辆斯巴鲁辽A×××××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未能提交保全费,故应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
审判员:
审判员王玉凯
书记员:
书记员朱雨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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