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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安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181财保571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2-27
案件内容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81财保571号

当事人:

申请人: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新柳街铁路委53。

法定代理人:于海颜。

被申请人:张永安。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车辆斯巴鲁辽A×××××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未能提交保全费,故应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

审判员:

审判员王玉凯

书记员:

书记员朱雨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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