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184民初15号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08
案件内容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84民初15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住所地石家庄市红军大街27号。
负责人刘国庆,总经理。
被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3号。
负责人杨卫明,行长。
被告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鸿基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王金刚,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段惠英
审判员刘琦
人民陪审员王凤娟
书记员:
书记员李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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