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高坪民初字第1957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7
案件内容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坪民初字第1957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511303-2011-C007。
法定代表人王廷国。
委托代理人唐勇(特别授权),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琳。
委托代理人林谦,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若菡,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1.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何晓莉
书记员:
书记员青本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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