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文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481民初64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24
案件内容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64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阜欣西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苑先一,董事长。
被申请人:段文恒,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申请人:刘胜梅,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申请人:段文才,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申请人:郑俊杰,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申请人:刘胜利,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申请人:段全军,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段文恒、刘胜梅、段文才、郑俊杰、刘胜利、段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段文恒、刘胜梅、段文才、郑俊杰、刘胜利、段全军的银行存款337346.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段文恒、刘胜梅、段文才、郑俊杰、刘胜利、段全军的银行存款337346.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12元,暂由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段梅
书记员:
书记员马秀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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