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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东华与李德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528民初3351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0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28民初3351号

当事人:

原告:于东华。

被告:李德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东华与被告李德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东华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新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东华撤回对被告李德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于东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牛英涛

代理审判员任晓凡

人民陪审员刘迎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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