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东华与李德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528民初3351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0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28民初3351号
当事人:
原告:于东华。
被告:李德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东华与被告李德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东华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新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东华撤回对被告李德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于东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牛英涛
代理审判员任晓凡
人民陪审员刘迎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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