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李树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船民一初字第111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22
案件内容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船民一初字第1110号
当事人:
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华南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仙,住吉林市。
被告:李树芳,住吉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赵惠娟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闫俊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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