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5刑初439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宪博,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人孟宪博曾于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曾于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20]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宪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宪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日期间,被告人孟宪博在沈阳市皇姑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先后七次容留万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孟宪博于2020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宪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万某、邵某、董某的证言;被告人孟宪博的供述;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宪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孟宪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宪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宪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
罚金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段雷
审判员慕乔
人民陪审员温世成
书记员:
书记员肇靓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