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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红立、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92民初1271号之十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1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民初1271号之十二

当事人:

申请人:高红立,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远,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七里岗街**。

法定代表人:邓文朴,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红立与被申请人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红立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原区中原西路169号28号楼1单元1层187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1301135896),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单号为PZDM201941010000000487、担保金额16315856元,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红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原区中原西路169号28号楼1单元1层187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1301135896),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红立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峰

书记员:

法官助理代赏丹

书记员张凌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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