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4民初1837号
当事人:
原告:顾新,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段段,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顾新诉被告冯段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顾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均、被告冯段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结清8000元欠款。2、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及延迟支付的利息共计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的养殖棚建设,同年10月28日,工程建设完毕,被告却拖欠8000元尾款,经过多次沟通未果,现诉至法院。
被告冯段段辩称:属实,愿意支付尾款8000元,但是不承担误工费、交通费及迟延利息等。
当事人围绕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质证,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庭审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0日,顾新承揽冯段段的养殖棚建设工程,同年10月28日,工程建设完毕,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同年11月28日之前养殖棚没有出现大问题则结清剩余8000元尾款。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1、顾新与冯段段签订的养殖棚建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合法有效。顾新已经按照约定建设完养殖棚,冯段段应向其支付报酬。冯段段未依约给付报酬构成违约,现顾新向冯段段主张支付8000元报酬及利息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顾新与冯段段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误工费、车费等事宜进行约定,现顾新向冯段段主张支付该部分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冯段段向原告顾新支付报酬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随本付清)。
二、驳回原告顾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段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樊杰斌
人民陪审员张家福
人民陪审员杨镇
书记员:
书记员张文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