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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义与杨业平、德惠市松花江镇东兴机砖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183执155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17
案件内容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执15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国义,男,汉族,住德惠市松花江镇。

被执行人:杨业平,男,汉族,住德惠市松花江镇。

被执行人:德惠市松花江镇东兴机砖厂。

法定代表人:张正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国义与被执行人杨业平、德惠市松花江镇东兴机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83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件,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3、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陈钢

审判员陈迎超

审判员李世超

书记员:

书记员张广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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