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403执460号之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24
案件内容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执460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北杨村北一街58号。居民身份号码:610403194305291519。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南杨村三组北街31号。居民身份号码:610403196505111518。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67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2元及执行费9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9170012001807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4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冯佳晨
审判员张艳萍
审判员王丹萍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新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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