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陈福远与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江民一初字第2046-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3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江民一初字第2046-1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陈福远。

委托代理人黄红梅,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进,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福远诉被告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并自愿以其名下的汽车作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2046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查封期限二年,从年月日之起至年月日止;

二、查封申请人陈福远名下登记的桂A×××**号东风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农艺

书记员:

书记员杨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