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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桂芝、西丰县凉泉镇德贤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辽1223执29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30
案件内容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23执29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魏桂芝,女,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

被执行人西丰县凉泉镇德贤村民委员会。住所:西丰县凉泉镇德贤村。

组织机构代码:A47251432。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村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魏桂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丰县凉泉镇德贤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西丰县凉泉镇德贤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西丰县凉泉镇德贤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5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丰县凉泉镇德贤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魏桂芝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丰县凉泉镇德贤村民委员会有2020年蚕场承包款可供执行,本院以(2019)辽1223执保1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西丰县凉泉镇德贤村民委员会2020年蚕场承包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划被执行人西丰县凉泉镇德贤村民委员会2020年蚕场承包款7839.60元。

二、此款扣划到西丰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西丰县人民法院;账号:92×××9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高德丰

审判员张百合

审判员王维

书记员:

书记员邓洪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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