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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胡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鄂0902民初284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11
案件内容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284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

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娟、朱雪梅,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重新鉴定、代为选定鉴定机构、代为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胡朋,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

被告:钟亚琴,女,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

被告:胡友,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诉被告胡朋、钟亚琴、胡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黄军勇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珂

书记员何亚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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