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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少军、侯苏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782执190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执1908号

当事人:

申请人户少军,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侯苏烊,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户少军申请执行侯苏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户少军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苏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户少军借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5.5元、执行费654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侯苏烊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苏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如吉

审判员李龙山

审判员李炎

书记员:

书记员郎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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