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少军、侯苏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782执190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执1908号
当事人:
申请人户少军,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侯苏烊,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户少军申请执行侯苏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户少军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苏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户少军借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5.5元、执行费654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侯苏烊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苏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如吉
审判员李龙山
审判员李炎
书记员:
书记员郎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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