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孝武与余德先、黄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03民终118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08-29
案件内容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民终11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孝武,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绮,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德先,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倩,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孝武因与被上诉人余德先、第三人黄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孝武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孝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孝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0.53元,减半收取1615.27元,由上诉人黄孝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陈品强
审判员甘语慧
审判员郑轶
书记员:
法官助理唐一银
书记员陈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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