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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孝武与余德先、黄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03民终118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08-29
案件内容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民终11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孝武,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绮,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德先,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倩,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孝武因与被上诉人余德先、第三人黄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孝武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孝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孝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0.53元,减半收取1615.27元,由上诉人黄孝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陈品强

审判员甘语慧

审判员郑轶

书记员:

法官助理唐一银

书记员陈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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