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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霖、陈某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702民初44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1-12
案件内容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702民初442号

当事人:

原告:莫某霖,男,1991年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华杰,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慧,男,1988年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莫某霖与被告陈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某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每月800元自2021年1月2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有意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于2020年11月1日通过其所使用的微信号:×××UI,昵称为诗田家老三的微信向原告提出其将书写借据给原告收执,原告遂通过被告在上述微信中发送的支付宝收款码出借了25000元给被告,原告亦将转账给支付宝名称“慧慧”的两次账单记录(共25000元)在微信中发送给被告,原、被告当天就上述借款签写了《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5000元,借款利率为800元每月,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款项出借后,被告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共1600元给原告,此后,被告未能依约偿还本息。鉴于被告的行为属严重违约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陈某慧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5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汇款25000元。双方随即在当天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利息为800元一个月。被告借款后,共支付了利息1600元。此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经催收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从2021年1月2日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利息已出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15.4%为限。故被告应当从2021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被告陈某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某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给原告莫某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陈某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雷明珂

书记员:

书记员赵汝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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