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21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向勇,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宝怡大厦东吴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XJUQ41。
法定代表人:马乃正,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勇与被执行人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1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9)鄂11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2月3日到庭。但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
三、本院多次在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将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划拨了128131.35元案款,该案款已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委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州的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等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财产查控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龙振羽
审判员孙丽霞
审判员徐瑛
书记员:
书记员曾云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