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清明与周杰、黄贞丽管辖裁定书
案号: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73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03-01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7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清明。
原审被告:黄贞丽。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杰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借款协议》中第五条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协议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被告周杰、黄贞丽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区辖区,原告周清明依据约定管辖,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陈劲松
代理审判员刘虹
代理审判员周盛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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