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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映辉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通知书
案号: (2018)黔23刑申1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9-11-08
案件内容

沈映辉:

你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对申诉人沈映辉作出较轻的量刑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查明:2016年10月7日,李小国与沈映辉联系购买毒品,同月9日20时许,沈映辉与李小国在兴义交易毒品时被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95.82克。上述事实有扣押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过秤笔录、取样笔录、照片及毒品收据、巫运坤和李小国证言证实、申诉人沈映辉供述及鉴定意见在卷佐证。沈映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以沈映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无不当。

关于申诉人沈映辉称:“侦查机关采取诱使他人犯罪的特情侦察行为违法和不给申诉人立功的机会”的申诉理由。经查,没有证据证明李小国是在侦查人员授意下诱使沈映辉犯罪,根据李小国和巫运坤的证言和沈映辉的供述,本案不存在“犯罪引诱”的情节。关于立功的问题,在本案中,沈映辉以贩卖为目的主动联系“老木”购买毒品,“老木”与沈映辉属于同案犯,沈映辉对“老木”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供述,但“老木”并没有抓获归案,不符合立功的条件,该行为属于坦白。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申诉人沈映辉称:“申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申诉理由。经查,沈映辉与李小国在兴义交易毒品时被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95.82克,其交易的行为已完成,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原审判决认为沈映辉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沈映辉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沈映辉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沈映辉的申诉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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