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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京0115财保54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04-29
案件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财保5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女,汉族,华某某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华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74974.9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华某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74974.9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华某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先成

书记员:

书记员路小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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