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张德安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开民执字第02847号
案由:
债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5-26
案件内容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开民执字第0284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
被执行人:张德安,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
审理经过:
依据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本金1297214.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4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公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开民执字028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孙勇
执行员席旸
执行员杨力
书记员:
书记员裴月文(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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