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802执53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姚桥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靳泽虎,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姚桥分理处与靳泽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姚桥分理处于2018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靳泽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川1802执53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靳泽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18)川1802执530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靳泽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法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姚桥分理处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靳泽虎应向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姚桥分理处支付执行款***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力
审判员黄荣鸿
审判员张晓阳
书记员:
书记员王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