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1074号
当事人:
原告:吕丹,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张松岩,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郭学佳,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丹与被告张松岩、郭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吕丹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期间拖欠的借款利息10189.32元;3.判令被告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直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郭学佳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事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整,双方就借款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11月25日止,借款利息月利率为1.6%,被告郭学佳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提供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2020年8月25日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被告指定账户13.2万元整,同日给付被告现金1.8万元整。《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特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张松岩、郭学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提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如发生争议由乙方住所地也就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为北辰区××道××号楼××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成永哲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德三
书记员裴梦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