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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虎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吐中刑减字第42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1-13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吐中刑减字第426号

当事人:

罪犯张廷虎,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出生,回族,宁夏海源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4)哈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廷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七年八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二○○九年五月、二○一一年十月、二○一三年九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对该犯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止)。

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三年下半年、二○一四年度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二○一三年十月、二○一四年二月、五月、九月、十月、二○一五年五月、七月获季度表扬七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廷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二○二一年五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曾小龙

审判员王纳新

审判员陈琳

书记员:

书记员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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