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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吉木萨尔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旭、顾青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新2327执169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01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执16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吉木萨尔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智岗,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文化西路**。

被执行人:顾青英,女,回族,1989年7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包旭,男,回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顾青珍,女,回族,1983年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马礼,男,回族,1975年6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吉木萨尔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青英、顾青珍、马礼、包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木萨尔县公证处作出(2020)新吉木萨尔证字第475号公证书已生效。权利人新疆吉木萨尔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顾青英、顾青珍、马礼、包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新疆吉木萨尔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42088.37元、案件受理费0元,交纳执行费1782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青英、顾青珍、马礼、包旭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吉木萨尔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新2327执1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蔡辰

审判员木合亚提

书记员:

书记员郝子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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