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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赐福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19)浙0302刑申1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9-06-30
案件内容

申诉人李辉:

你因罪犯马赐福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一案,不服本院(2018)浙0302刑初104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处马赐福有期徒刑二年,量刑畸轻,不足以惩罚犯罪为由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撤销原判。

经审查,2018年4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马赐福与被害人李某1在本区仰义双豪公寓2单元六楼,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马赐福与被害人李某1先是在该楼4-4宿舍发生拉扯和推搡,之后两人又在4-4宿舍对面的602宿舍发生殴打,但被人拉开。随后,被告人马赐福觉得没有面子,便前往本区双豪鞋业前的喜购超市购买水果刀1把。后被告人马赐福跟随被害人至双豪公寓2单元7楼707室出租房内,在被害人李某1未答应与其做朋友后,马赐福拿出水果刀捅了李某1的胸部1刀,该伤势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赐福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告人马赐福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赐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赐福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韩某、张某、马某1、郭某1、郭某2、郭某3、李辉、戴某、马某2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病情处理意见书、诊断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术及病历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涉案照片、接警单详情、公司证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汇款业务凭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归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报警音频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罪犯马赐福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刑罚。但鉴于罪犯马赐福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能自动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元,本院原审对罪犯马赐福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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