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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庙义与苏运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726民初136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6民初1368号

当事人:

原告:王庙义,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被告:苏运周,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庙义诉被告苏运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3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庙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庙义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改新

书记员:

书记员万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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