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庙义与苏运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726民初136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6民初1368号
当事人:
原告:王庙义,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被告:苏运周,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庙义诉被告苏运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3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庙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庙义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改新
书记员:
书记员万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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