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东与陈宝存、许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123民初23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26
案件内容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2311号
当事人:
原告:姚明东,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陈宝存,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许华淑,女,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东与陈宝存、许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明东无法提供被告陈宝存、许华淑有效身份证明,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明东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聂新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霄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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