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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凯翔、梁金宝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6刑终782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11-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刑终782号

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凯翔(别名陈强),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英德市,捕前住高碑店市。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金宝,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宁市邕宁区,捕前住高碑店市。2018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申志成,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男,1996年6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沐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沐川县,捕前住高碑店市。2018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广,男,1996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涟源市,捕前住高碑店市。2018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庆龙(曾用名“黄庆波”),男,1985年1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流市,捕前住高碑店市。2018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凯翔、梁金宝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王强、谢广、王庆龙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冀0684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赵凯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梁金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王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被告人谢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被告人王庆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责令被告人赵凯翔、梁金宝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7900元。原审被告人赵凯翔、梁金宝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原判定性不当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王强、谢广、王庆龙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凯翔、梁金宝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王强、谢广、王庆龙犯非法拘禁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刑初16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田银娇

审判员齐金谦

审判员张彦林

书记员:

书记员王馨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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