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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方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孚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305执56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6-27
案件内容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05执5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区北岙街道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素贞。

被执行人张孚仕,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方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孚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浙江方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孚仕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张孚仕在金融机构仅有百余元存款。被执行人张孚仕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倪新克

代理审判员章渊

执行员王德思

书记员:

代书记员周科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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