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一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兵0101民初133号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15
案件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兵0101民初133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58799-5,住所地: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珠海路**。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长茂,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一团,组织机构代码01062887-0,,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金银川镇1团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该团团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一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立案之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邹胜旺
书记员:
书记员周来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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