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振华置业有限公司、职晨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825民初476号之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5民初47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焦作振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景苑路景苑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26745977C。
法定代表人:白华伟,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杰,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职晨杰,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焦作振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职晨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温县北一路与东一路交叉口东南角尚水·翰林苑1号楼1单元1401号房产。本院受理审查后,作出(2019)豫0825民初47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1月30日查封该房屋。该追偿权纠纷经本院审理,已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生效判决,且职晨杰已于2019年7月15日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职晨杰名下位于温县东南角尚水·翰林苑1号楼1单元1401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莎
书记员:
书记员崔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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