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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闽0582刑初716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30
案件内容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582刑初71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福泉市。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贻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化名“林君妃”,隐瞒已婚的事实,以“要与被害人结婚”为由获取被害人杨某的信任,骗走其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价值共计10698.24元)及现金6000元。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97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物证假离婚证及照片,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苏荣喻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颖

速录员  丁鸿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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