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宋国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981执638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05
案件内容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81执6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郭中轩,局长。

被执行人宋国江,男,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泊国土资执罚字(2017)W8-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宋国江在其非法占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泊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长崔爱良

审判员付中海

审判员肖永军

书记员:

书记员贺增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