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涵、张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津0104民初10056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0056号
当事人:
申请人:高子涵,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辰,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莹,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子涵与被告张莹及第三人陈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子涵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莹名下51382.87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高子涵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子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莹名下51382.87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533.8元,由申请人高子涵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郝春杰
书记员:
书记员马晓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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