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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涵、张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津0104民初10056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0056号

当事人:

申请人:高子涵,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辰,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莹,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子涵与被告张莹及第三人陈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子涵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莹名下51382.87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高子涵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子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莹名下51382.87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533.8元,由申请人高子涵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郝春杰

书记员:

书记员马晓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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