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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昱与张俊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0111民初1105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13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1民初11056号

当事人:

原告:华昱,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施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发,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华昱与被告张俊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施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发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借条约定情况:

出借人:华昱,借款人:张俊发;出借日期:2019年5月26日;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借期不得超过三个月(2019年8月26日前归还)。

借款交付的情况:

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9年5月26日向被告转账100000元。

三、利息约定情况:按照建设银行快贷利率给付。

四、还款情况:未归还任何款项。

五、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建设银行快贷属于一年期的信用贷款,被告提交起诉时即2020年4月17日时,建设银行快贷产品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35%。借条约定如因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引发诉讼时,由借款人承担赔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20000元、诉讼保全费1020、诉讼保全担保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0元,被告应当于约定还款日期2019年8月26日前归还借款,被告未按期归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条约定按建设银行快贷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据查明,建设快贷属于建设银行通过电子渠道自助操作的小额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可随借随还的消费贷产品,贷款利率不定期调整。原告提交起诉之日,建设银行快贷产品公布的年利率为4.35%,原告主张按该利率标准,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情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条》仅约定“如因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引发诉讼时,由借款人承担赔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的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不属于必然产生的费用,已经超过被告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故该二项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己方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俊发向原告华昱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华昱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张俊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常康华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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