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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丽与杨新垒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2)临民初字第01535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8-30
案件内容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民初字第01535号

当事人:

原告高艳丽,女,194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丰收、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垒(又名杨垒),男,28岁,汉族,职业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丽与被告杨新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丽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艳丽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艳丽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靳西养

书记员:

书记员郭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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