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丽与杨新垒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2)临民初字第01535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8-30
案件内容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民初字第01535号
当事人:
原告高艳丽,女,194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丰收、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垒(又名杨垒),男,28岁,汉族,职业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丽与被告杨新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丽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艳丽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艳丽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靳西养
书记员:
书记员郭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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