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双英、彭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黔2322民初224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02
案件内容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322民初2240号
当事人:
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振兴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肖勇。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臣,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龙场支行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双英,女,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告:彭海军,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双英、彭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双英、彭海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公告费470元,合计2610元,由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志龙
书记员:
书记员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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