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执恢16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峰汇中心1栋26楼。
法定代表人:常张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夜生,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唐夜生与四川省资中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4)资中执字第1254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由四川省资中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由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在执行中,本院执行了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案款2150000元并已支付给唐夜生。后该执行依据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再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并作出再审判决,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连带责任。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取得的2150000元。本院于2018年2月9日裁定“被执行人唐夜生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返还2150000元”。该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唐夜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本院遂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川1025执198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9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9日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继续冻结了执行人名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为62×××29、于2020年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12,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并扣划其银行存款共计8900.15元,该案款已支付申请人;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四川省资中县房屋(产权证号:20××34)及坐落于四川省资中县城南开发区XXXX房屋(产权证号:20××20)、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因该二套房屋设有抵押,经申请人同意,对该二套房屋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还有坐落于X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XXXXX)一套,该套房屋由本院另外案件查封,申请人可在房屋处置后申请参与分配。另外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唐夜生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夜生采取了限高、失信等惩戒措施,并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未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或逾期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曾艳丽
审判员李举祥
审判员邹柱平
书记员:
书记员林念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