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魏红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最高法行申4802号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8-03-1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480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红梅,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长贵,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

审理经过:

魏红梅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51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红梅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向申请人送达延期审理通知的情况下,超过三个月审理期限,遗漏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本案申请人魏红梅就涉案颁发京朝国用〔2003出〕第00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00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向国土部申请复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其颁证行为主体是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则国土部并非适格复议机关,国土部据此不予受理魏红梅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因此,魏红梅就此起诉国土部无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关于申请人所称国土部所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作出程序违法一节,国土部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魏红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年3月22日作出被诉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魏红梅对被诉决定程序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魏红梅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魏红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魏红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包剑平

审判员尹颖舜

审判员李志强

书记员:

书记员江秀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