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合芝与吴超、朱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2民终2116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12-25
案件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民终21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合芝,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超,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李芹,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朱奎,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合芝因与被上诉人吴超、一审被告朱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2453号。
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
审判长代巍
审判员罗莹
审判员刘丹丹
书记员:
书记员赵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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