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设计研究院与州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581执异58号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7-11-16
案件内容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81执异58号
当事人:
异议人:林州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
法定代表人:谢利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法江,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河南省设计研究院申请执行林州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林州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其又于2017年10月10日撤回了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林州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林州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审判员党保红
书记员:
书记员李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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