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才与张士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睢执字第0489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6-23
案件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睢执字第0489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保才。
被执行人张士坡(曾用名张小楼)。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保才与被执行人张士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睢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士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保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冯雷
审判员周柯柯
审判员纪永胜
书记员:
书记员刘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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