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根来与邓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浙0825民初1063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5民初1063号
当事人:
原告:邓根来,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宏,龙游县小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邓金华,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邓根来与被告邓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邓根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邓根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洪俊杰
书记员:
书记员傅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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