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1025民初1960-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05
案件内容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5民初1960-1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0541353302,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外街****。
法定代表人:周群,职务:总经理。
被告:刘鸿,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6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彭德能
人民陪审员黎静
人民陪审员练玉方
书记员:
书记员叶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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