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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云0381执182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2
案件内容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81执182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217294193F。

地址:宣威市向阳街中段。

负责人:付承显,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小三,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被执行人蒋连粉,女,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宣威市人,现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小三、蒋连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381民初5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55583.37元,申请执行费为7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3626.93元,已依法扣划并由申请人领取,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张灿伟

法官助理王荣坤

书记员:

书记员陶先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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