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友春与周孝夫、施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281民初38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22
案件内容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民初383号
当事人:
原告:沈友春,男,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周孝夫,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施增娣,女,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沈友春与被告周孝夫、施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友春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友春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鸿星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瑶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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