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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友春与周孝夫、施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281民初38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22
案件内容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民初383号

当事人:

原告:沈友春,男,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周孝夫,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施增娣,女,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沈友春与被告周孝夫、施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友春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友春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鸿星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瑶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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