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武祯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7761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03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7761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曹武祯,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1刑初368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武祯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二)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发出委托调查函,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曹武祯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曹武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1971执776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将依法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余沛潮
审判员杨方军
审判员黄文霞
书记员:
书记员叶慧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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